四、残疾人社会保障

9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

·补助对象

⑴本县户籍,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%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%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。

⑵本县户籍,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、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。

·补助标准

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,按照本县低保标准的30%确定。

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,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基本不能自理、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。2016年分别为每人每月540元、270元和135元。

10、残疾人养老、医疗、意外伤害保险

·补助对象

具有象山县户籍,持有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残疾人。

·补助标准

⑴重度残疾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,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补助。

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已向人社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经市场管理部门年报审核后,每年可给予3个月共1200元的保费补助。

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,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;三级、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,补助其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0元。

对机构托养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,按《关于转发市残联 市财政局〈关于机构托养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保险费补助的通知〉的通知》规定,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助。

对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医疗救助,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(直系亲属)当年医疗费用经报销和补助后,个人自负部分仍在10000元以上的,按10%予以补助,5000元封顶。

11、残疾人安居工程

·补助对象

具有象山县户籍,持有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和列入无房、危旧房改造的困难残疾人家庭。

·补助标准

⑴对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,优先安排廉租房,在租金补贴方面按经济困难情况给予适当优惠。

⑵对列入无房、危旧房改造的困难残疾人家庭,实行资金补助,具体如下:1、新建(购置)住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补助面积40平方米,家庭人口2人补助30平方米,家庭人口1人补助20平方米,不足按实计算;2、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为400元/平方米,其他对象补助标准为300元/平方米;3、修缮最高按3人计算,每人补助2000元。

12、“无障碍设施进家庭”项目

·补助对象

具有象山县户籍,持有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困难残疾人家庭。

·补助标准

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。

·项目内容

是指为肢体、听力、视力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,包括配置用于缓解、抵消或代偿因残疾人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及各种产品。

13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

残疾人凭爱心乘车IC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与地铁等交通工具和县城区公交车,具体参照甬政办发〔2015〕239号文件执行。

在本县IC卡未实施前,本县户籍的残疾人凭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(编码为1、5开头的公交车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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