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残疾人教育就业
5、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救助
·补助对象
⑴户籍在本县,在读中学段(含职高、中专)的残疾学生和父或母持有残疾证、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子女,以及在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、全日制普通幼儿园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残疾儿童。
⑵户籍在本县,在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、本科(含成人教育)院校的残疾学生和父或母持有残疾人证,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子女。
·补助标准
⑴中学(含职高、中专)残疾学生按实际学费补助,每学期最高2000元;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按实际学费补助,每学期最高1000元;
⑵在国家承认学历大专、本科院校就读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,大学本科新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,非新生4000元;大学专科新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,非新生3000元;
⑶残疾人本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,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。
⑷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(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万元)和住宿费(不超过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住宿标准)。
⑸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,免收或给予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保育费补贴。
6、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
·补助对象
具有象山县户籍,持有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。
·补助标准
⑴参加省、市、县残联组织的各类培训,培训费由举办单位承担,食宿费用按标准由县残联承担;
⑵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,凭结业证书、发票,县残联在1000元内全额补助;超出部分减半补助,最高不超过4000元。
7、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
·补助对象
具有象山县户籍,持有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残疾人。
·补助标准
⑴初次创业当年领取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实际经营3个月以上的残疾人自主经营户(家庭农场、来料加工业、文化创意工作室、“农家乐”休闲旅游业及开办小店小摊服务业等项目)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助,高校毕业残疾人大学生,可凭当年毕业证书,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助。
⑵困难残疾人发展特色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,给予每年2000元至4000元的资金补助。
⑶被授予省、市级残疾人种养业扶贫基地的,根据辐射或安置残疾人人数及效益情况,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。
